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孕妇乘动车被行李砸伤案探析:早产离世婴儿是否为受害人或将成争议焦点

发布日期:2025-03-05 08:41    点击次数:200

【编者按】孕妇乘动车时被掉落行李砸伤,其婴儿早产并离世。近日,该孕妇表示将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。那么,该案从责任划分到伤害认定、相关赔偿范围等方面,将从哪些方面进行考量和认定?本文作者进行了全方位的探析。

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客运段2025年2月19日 发布《关于“孕妇在D3702次列车上被行李箱砸伤”的情况说明》称,2025年11月22日11时33分许,旅客叶先生在南宁东站登上D3702次列车(佛山西站至崇左南站)后,将所携带的黑色行李箱放置在贴有“连接部位 勿放行李”安全标识字样的行李架隔断处,列车启动时,行李箱掉落砸伤旅客张女士。事发后,列车工作人员立即广播寻医,配合医生旅客开展现场救治。列车运行11分钟到达南宁站后,旅客张女士在旅客叶先生和医生旅客的陪同下前往医院治疗。对婴儿早产并不幸离世,铁路部门向旅客张女士及其家属深表同情与慰问。

该事件中的各方责任划分或将需要考虑以下八方面内容。

一、孕妇遭受损害的民事责任

本案中,张女士无疑属于受害人,她因受伤而致早产,按照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》第5.8.2条第h目规定,属“重伤二级”。

对此,首先,错放行李的乘客叶先生存在侵权责任。
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165条第1款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叶先生将行李箱放置在贴有“连接部位 勿放行李”标识的行李架隔断处,违反了安全规定,导致行李箱在列车启动时掉落,直接造成张女士受伤而致早产,其行为存在过错,应承担侵权责任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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